三年内不使用被撤销商标,在提交证据时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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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18
在以往的三年内不使用被撤销商标案例中,提供近三年商标使用证据中,主要被撤销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百分之八十以上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以下不会被认定为使用证明:
1)商标法意义上的自制证据或涉嫌自制证据
销售合同、广告合同、产品包装、产品实物等此类自己或联合他人能够制作出的证据,均称为自制证据,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商标使用时间
3) 证据中使用商品、服务能否证明与商标核准使用商品、服务不同相同的
4)证据为未经公正的影印件
5)能否及时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看到以上几条,是不是觉得提供证据很难?是的,提供能被商标局认可的证据的确很难,商标被提撤三,百分之九十都会无效,大都因为上述这些原因!所以在使用中切记要好好保存好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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