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等。
那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是指的什么呢?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和国内的申请在先原则的意思差不多。
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原则”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优先权的受益人是所有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人。
第二,优先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成员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服务商标优先权。
第三,优先权只能以在某一成员国就商标注册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
第四,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出的,按照规定的形式,符合规定的手续。一般是以是否能够获得申请号为标准来判断的。
第五,第一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者驳回都不能消除该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甚至当产生优先权权利的第一次申请已经不复存在时,优先权仍继续存在。
第六,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方为有效。
第七,优先权证明不需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