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过的商标的人群大家都知道,带有国字的商标是不能注册成功的,带有国字的商标也是备受商标业界关注的问题。
诉争商标“紫光国微”申请驳回复审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诉争商标整体上不易使人联想到国徽图案亦或是其他与国家级、最高级相关的含义,不足以使公众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据了解,2018年5月份由紫光公司提出的申请第35类广告销售类,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商业审计、市场营销、广告等小项上。最终商标申请被驳回,紫光公司向商标提出了驳回复审申请。
2019年5月,知识产权局做出决定,认为该商标含有“国微”字样的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据此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国微”与国徽产生谐音,容易引起误认为与国家存在联系,产生欺骗性,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
紫光公司不服,继续做出了商标的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国”字并非诉争商标的首字,整体上不易使人联想到国徽图案,并不足以使公众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紫光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